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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淮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表于2015-09-29

  一、修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依据

  2009年底,凤台县作为全国新农保首批320个试点县之一启动了新农保试点工作。2012年市政府下发《淮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淮府〔2012〕7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实施。经过短短的五年时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制度全覆盖到人群全覆盖的一个快速发展过程。截止2014年底,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76.24 万人,参保率达到90%以上;领取待遇人数达到23.21万人,养老金发放率达到100%。

  2014年,国务院和省政府分别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在国家和省级层面上进一步完善了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并将其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新制度在保持原有基本政策框架下,对缴费档次设定、参保激励机制、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等方面进策完善和创新。同时要求各地市结合实际,于2015年1季度前出台本地实施办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现行《试行办法》其制度设计基本遵循了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本次修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只是在《试行办法》的基础上进行微调,政策基本框架不变,各级财政承担财政补贴模式不变。主要修订的内容如下:

  (一)统一规定并适当提高了缴费档次。将原来100-1000元、1200元、1600元、2000元的13个档次修改为100-1000元,1500元、2000元和3000元13个档次,并且全省统一。

  主要理由:一是全省统一档次,既防止各地缴费档次差异化太大,也便于信息系统开发和政策宣传。二是城乡居民年收入稳步增长,部分居民已具备选择较高档次缴费条件。

  (二)进一步完善了多缴多得缴费激励机制。为激励有参保意愿和能力的居民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省政策规定对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人员实行梯次补贴。我市拟以1000元档次为基准进行划分,缴费1000元以下按原政策不变,给予每人每年80元缴费补贴;缴费1000元以上(含1000元),给予每人每年100元缴费补贴,缴费补贴仍由各区承担。主要理由:我市的缴费补贴标准较高,符合《实施意见》的基本要求,同时对1000元以上多补20元,既符合梯次补贴的要求,也充分考虑选择10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参保人员不多,各区当前财政支出压力不大。

  (三)提高计划生育群体的缴费补贴。将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补贴由每人每年20元,增加到每人每年不低于于50元缴费补贴。2013年,市人民政府室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3〕75 号)已经将补贴提高到50元,目前各区已经按50元执行,凤台县按60元执行,执行的标准都不低于50元,所以将政策调整为不低于每年50元。

  (四)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将基础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月75元。目前财政承担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70元,市财政由每人每月5元。主要理由:一是国发8号文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定义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基础养老金是基本养老制度的内在要求。二是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是提高城乡居民收入,落实市委提出在全省率先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三是进一步提高政策的吸引力。四是从全省范围来看,75元/月基础养老在全省处于平均水平,马鞍山市135元/月,芜湖市115元/月,属较高水平。

  (五)完善了的丧葬补助金制。 《试行办法》实施时,我市就在全省较早的建立丧葬费制度,标准为500元。省政策规定,按照丧葬补助金不低于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标准。本次调整拟将丧葬补助金修改为:丧葬补助金标准为8个月的基础养老金(不含加发基础养老金),若按75元/月测算,丧葬补助金为600元。同时规定参保人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死亡人员近亲属从参保人死亡之日起五个月内提供死亡人员火化证申领丧葬补助金,逾期不予支付。这样规定可以防止参保人员死亡信息不上报、多领、冒领养老金现象的发生。

  (六)调整了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政策。规定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不再剔除政府补贴。这样做更有利于保护参保人的权益。

  三、资金测算

  此次政策调整,市财政拟增加支出基础养老金和丧葬补助金1884.54万元/年,区财政合计增加缴费补贴支出19.6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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