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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加班到底怎么算?产假要休多少天?安徽有明文规定及相应处罚

发表于2015-08-04

《安徽省劳动保障处罚裁量权基准及适用规则的通知》已经下发,自即日起开始实施。


这个听起来专业又拗口的文件,其实对每个人都至关重要!

 

如果单位以担保的名义向你收钱怎么办?


单位不给你办社保怎么办?


单位不按规定让你休产假怎么办?


加班到底是怎么算的?


…………


一定要认真看!


一、扣押财物


《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退还收取的财物,并按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用人单位以担保等名义向员工收取财物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1.收取每名劳动者财物不足500元的,以每人5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收取每名劳动者财物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收取每名劳动者财物1000元以上的,以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1.扣押不足5名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以每人5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扣押5名以上不足10名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扣押10名以上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以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款: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安排女职工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安排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三、加班


《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非法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1小时,或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在22小时以内的,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不超过2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非法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在1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或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在22小时以上但未超过36小时的,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元以上不超过3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非法延长工作时间每日3小时以上,或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四、合同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300元至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不足5人,或不足本单位职工总数1%的,按每人300元以上不超过3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5人以上不足10人,或相当于本单位职工总数1%以上2%以下的,按每人350元以上不超过4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10人以上,或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2%的,按每人4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五、社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不足1个月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不超过1.5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2.逾期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5倍以上不超过2.5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


3.逾期3个月以上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2.5倍以上不超过3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表于2015-08-04
有啥用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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