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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产证加名不等于离婚后能分一半

发表于2016-01-12
标签:婚姻法 产证加名字 产权登记 婚前购房 房产证加名 

问:目前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产证有女方名字和没女方名字,判决有何区别?有名字的话就一定能分到二分之一吗?

律师:有区别。如果有女方名字,女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另外,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男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

如果婚前购房但存在共同还贷, 但房产证只有男方名字时, 根据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举例来说,假如夫妻婚前购房总价值200万元,首付50万元按揭150万元。婚后数年,按揭还本30万元、付息50万元,房屋总值升至400万元。那么,离婚时应当这样分割:产权归产权登记的一方,未还的120万元贷款作为产权人的个人债务继续归还。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包括: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包括已还的30万元本金和50万元利息,以及相对应的房产部分为 30/200×400-30=30万元,而未登记的一方原则上将取得30+50+30=110万元中的一半即55万元。

而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前,同样是这套200万元的房子,在相同情况下,未登记一方只能获得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包括已还的30万元本金和50万元利息的一半即40万元。

也就是说,根据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未登记的女方能多得15万元。

问:假设产证上有夫妻两人名字,那么婚前加上和婚后加上的法律效力一样吗?在离婚判决时会产生影响吗?

律师:产权证上加名字性质上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予,因此婚前或婚后加从法律效力上并无区别。

问:如果离婚时,房产还有贷款没有还清,那么又分几种情况?分别可能如何判决?

律师:如果有贷款未还清,还要区别该房产本身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确定。如果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则未还贷部分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如果属于一方婚前购买,婚内还贷的,则未还清的贷款作为该产权人个人债务继续偿还,已经偿还的部分及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问:婚前财产公证、产证加名字哪个效力更大,或者说更加优先?有没有必要“双管齐下”?

律师:无论哪种方式,房屋产权均应以后产权登记为准。因此婚前财产公证或者产证加名字时各方能签署协议,对于产权份额及分割方式等进行明确,进而避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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