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一名“80后”租房“碰瓷”只为了打官司赚钱

发表于2012-06-05
东方网5月27日消息:据《新闻晚报》报道,一名熟悉法律条款的“80后”,自去年9月以来,短短半年时间在徐汇法院先后打了12起与房屋租赁有关的民事官司,诉讼的主体虽然不尽相同,但案情却惊人地相似。他凭借着自己对法律的熟悉,想要“玩弄”法律于股掌。


一家涉案的房产中介公司经营者在接受调查时表示,房屋出租或承租固然是市民的自由,但作为中介公司实在不敢再接触这样的客户,实在不敢再承接这样的业务。因为这样的客户猫腻事太多,这样的业务陷阱太深。一位承办法官则感叹,打官司固然是公民的权利,但这名当事人的交易行为太过蹊跷,他的诉讼动机和态度值得推敲

发表于2012-06-05
巧然“碰瓷”获利

肖杰出生于1984年,毕业于上海一所大学,学的是法律专业。大学毕业后,他并没有正式进入任何具体单位供职。熟悉法律的他似乎找到了另一条更便捷的职业道路。

在一次租借房屋的过程中,肖杰无意中获利。当时,他认识的几个朋友需要租借房子,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地段和户型。肖杰打探到徐汇区汾阳路有一套房屋要转租,于是上门洽谈。谈妥之后,他与自称业主的孙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双方约定,房屋的租期为五年,月租金为3900元,签订合同之日交付押金3900元,双方若有一方违约,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900元。合同签订后,肖杰按约交付了押金3900元。随后,他将租的的这套房屋,加价转租给了自己的朋友。

发表于2012-06-05
几个月后,肖杰获悉,孙先生其实并不是该套房屋真正的业主,只是二房东而已。肖杰思考之后,向孙先生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退回押金并获得赔偿。双方协商失败之后,肖杰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肖杰诉称,签订合同时,被告出示的是产权人的委托书。经查询,那份委托书有假,被告并未得到产权人的合法授权,根本无权出租涉案房屋。现要求被告退还押金3900元,赔偿违约金3900元、中介费1365元。
法院审理后发现,孙先生确实没有得到房屋权利人合法授权,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因此判其返还肖杰缴纳的押金。

虽然肖杰的其他诉请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他却做成了一宗无本生意。几个朋友付给他的房屋租金,当中差价确确实实地落进了他的口袋。原来钻这样的空子可以从中获利,尝到甜头的肖杰开始绞尽脑汁“碰瓷”

发表于2012-06-05
多起同类案频发

在此后的半年时间内,肖杰在徐汇法院先后打了12起与房屋租赁有关的民事官司。承办法官发现,这些案子看上去诉讼主体都不同,但类型都惊人相似。在这些案子中,肖杰都利用租赁和转租的房屋,制造出对方违约的情形,要求法院判决,企图从中获利。

例如,2010年10月,肖杰为租下龙山新村的一套房屋,通过中介公司与年逾七旬的产权人严老伯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三年,月租金3000元,首期付三押一,以后每三个月结算一次;租赁期内实际使用的水、电费等由承租方承担;还约定未经房东同意不得转租;如无故违约,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

发表于2012-06-05
合同履行了才半年多,严老伯发现租出的房屋住进了其他人,于是质问肖杰违反了不得转租的合同约定,提出解除合同。肖杰则反客为主,将严老伯告上法庭,诉状中要求法院判令严老伯返还押金3000元、退还租金3000元,并赔偿违约金3000元。

法庭上原告肖杰诉称,被告之所以要提前解除合同,是因为对原告提出维修房屋的要求不满。被告单方面解除合同,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退还押金、返还租金并赔偿违约金。

被告严老伯辩称,提出解除合同的真正原因是房屋擅自转租,原告违约在先。在扣除原告应支付的违约金和相关费用后,被告已将押金和剩余的租金返还给了原告的母亲,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肖杰对被告方提供的原告将涉案房屋转租的证据不予认可;对被告方出示的结算单、中介公司的证明和证人证言等书证既不认可,也不申请司法鉴定。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违约,原、被告提前解除合同后,已经办理了交接手续。原告虽否认委托其母亲代办,但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已能相互印证。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发表于2012-06-05
违约设计千奇百怪

肖杰在作为二房东的另一起租赁纠纷中,将一名有意向承租房屋的李老太给告了,案情经过真是令人哭笑不得。肖杰为出租房屋事宜约李老太在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签订合同,言明如届时没有前往即按违约处理。但签约前一天,肖杰打电话称签约临时改在一家咖啡店进行,李老太如约前往,却未见肖杰其人。纳闷了几天,百思不得其解。孰料几天后竟有法院传票和诉状送上门,原来是肖杰以索要违约金打起了官司,弄得李老太措手不及,只得尴尬应诉。

在截止目前的12起房屋租赁案件中,其中一起比较特殊,肖杰在这个场官司中当了一回被告,但从案情分析,那名原告还是“被诉讼”的。

发表于2012-06-05
2011年6月,肖杰为承租张先生位于漕东支路的一套房屋,与张先生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如发现承租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现象,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不退还押金。合同签订的当月,肖杰即将涉案房屋转租给案外人,由此张先生将肖杰告上法庭。庭审中肖杰辩称,转租是经原告同意的,有原告同意转租的通信记录为证。

但法院查明,双方就转租事宜曾有过协商,但对于原告提出的附加条件,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一致。被告提供的所谓证据,实际上是断章取义,在原告的部分通信记录上做了手脚,有违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据此判决被告擅自转租的事实成立,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不须退还押金;同时根据双方的另一项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己权益支出的费用,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200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上一页|1|
/1页